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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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doc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准确评价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实绩和服务水平,根据《芜湖市事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芜市办〔2008〕21号)、《芜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施行)》(芜人〔2007〕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分级、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和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学校的考核对象为直属的二级部门和部门负责人; 二级部门的考核对象为除部门负责人外的部门其他人员。 (附校及安徽省芜湖仪器仪表研究所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参照此办法进行考核,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自行制定考核细则自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年度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定学校年度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对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审定。学校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一般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教代会执委、副高以上教师代表组成。 年度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成立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考核时间 一般在年终(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二章 部门考核 第六条 部门考核分为教学部门和党政管理部门两大类分别进行考核。 教学部门包括十五个二级学院和思政部、基础部及体育部;其他部门列入党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部门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履行部门职责情况、管理创新情况、服务水平、党建工作和安全稳定等情况。 (一)对教学部门的考核主要根据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特点、性质以及岗位聘任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工作、教学工作、学生工作、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和安全稳定等内容; (二)对党政管理部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管理服务水平,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履行部门职责情况、管理创新情况、服务水平、安全稳定等内容。 第八条 考核办法 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教学部门: 教学部门综合测评分满分100分,分为基层党建工作和年度工作发展考核两部分,基层党建工作测评分和年度工作发展考核测评分各占50%。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由党委组织部根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测评。 年度工作发展考核由人力资源处根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部门年度工作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测评。 (二)党政管理部门: 党政管理部门综合测评分满分100分,将基层党建工作和年度工作发展考核全部纳入《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部门年度工作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统一进行考核,由人力资源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测评。 第九条 根据部门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次。部门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考核基数的20%左右。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工作目标。年初各部门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各单位岗位职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确定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 (二)总结自评。年终,各部门对照年初工作目标,进行工作总结,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自评。 (三)定性定量测评。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公开述职,考核组在听取部门述职的基础上,结合平时工作实际进行定性、定量考核测评。如有需要,可以去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四)汇总统计。学校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考核组测评结果,将统计结果报学校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五)研究审定。学校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各部门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部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一)任意单项工作考核得分不及格的。 (二)在考核年度内部门内部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的。 第十二条 部门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在校内一定范围公布,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三日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部门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部门考核得分按一定的权重计入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得分。 (二)考核为优秀的,学校给予部门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另定;同时部门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在学校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三)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部门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在学校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且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四)考核为不合格的,部门所有人员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且部门党政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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