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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配售总结
单位住房配售总结
篇一:清房汇报
自治区清房办有关负责人介绍, 清退对象包括全区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政府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 业单位,以及中直驻桂单位的工作人员。
据介绍,清退的住房范围主要包括下列 5 种情形:一是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二是违反政策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三是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 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9〕16 号)和《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 通知》 (桂纪发〔2010〕27 号)等文件规定,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四是 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 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 清理 整改规定整改的;五是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根据自治区下发的 《关于在全区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 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房改住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 超过一套的,必须清退,夫妻婚前符合政策规定分别购买的,不属于清退范围;干部职工家 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已参加的必须清退;干部职工家庭 购买的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的, 不得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已购买的必须清退; 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 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 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必须清退;干部职工家庭在同一城市已购买有住房的,必须 退出租住或占用的公有住房。干部异地调动,在新工作城市无住房的,可以按政策规定租住 公有住房。
清退对象凡占有属于清退范围住房的, 须退回住房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 原产权单位 或建设单位已撤销的退交其上级主管单位。
据了解,干部职工家庭(指夫妻)有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 集资建房、 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 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或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公有住房的,必须清退。清退对象包括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有和国有控 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桂单位的工作人员。
篇二: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_图文
职工住房配售培训教材之一: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工住房配售工作,依据国家、铁道部、地 方政府相关住房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天津、石家庄采取房源分劈配售的方式, 在其他地区采取房源统一配售的方式。重点解决在国家停止住房 实物分配之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 职工配售住房,须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
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在同一地区的,腾退、再售价格以新 房基准价为基础进行评估后确定,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 面积。
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不在同一地区的,可选择按照旧房所 在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腾退或按照购房原价腾退。选择按评 估价格腾退的,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选择按照原 价腾退的职工,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承租公有住房实行无偿腾退,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 房面积。
第四条 住房配售以申请人级(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 下简称面积标准)为依据。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 超出本人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售价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1—据房源所在地市场房价、职工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新建住房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运作。
第二章 配售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住房配售工作。
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管理 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 彻领导小组决议,并组织全局住房配售实施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成员由路局监察处、工 会、审计处组成,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确保住房 配售工作的严肃、公正。
第八条 体组织实施。
住房配售实施机构按照区域或管理范围划分为北京、天津、 石家庄地区各运输生产单位,北京京铁投资管理中心,各地区办 事处,沿线各站区办,公安系统,路局机关等配售机构。
局属各单位、附属机构,各多经公司,各合资公司、指挥部 等划分至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内。
第九条 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的党政正职在本配售机构提 全局职工住房配售工作由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具交住房配售申请并计分、排序、公示,具备配售资格的由路局统 一配售住房,不占用本配售实施机构的房源。
第十条 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申请由领导小组受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成立住房配售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申—2—请配售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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