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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一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交楼无效20150306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无效案情介绍:2010年6月8日,高翔与东莞市莞香苑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莞香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高翔向莞香苑公司购买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某某大道62号3栋1502号房。合同约定交楼期为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5日,高翔与莞香苑公司以及案外人东莞市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交接书,确认自2011年10月5日起,该单元由莞香苑公司交付给高翔,高翔确认收到该单元的钥匙。2011年11月18日,涉案单元楼栋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2年1月17日,涉案单元楼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诉讼焦点:2013年10月31日,高翔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莞香苑公司支付从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逾期109天逾期交付房屋的赔偿金。莞香苑公司则认为,高翔在莞香苑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然领取房屋钥匙并签订交楼确认书的行为表明其同意案涉楼房未经竣工验收进行交付,故高翔实际收楼的时间应为签订物业交接书之日即2011年10月5日,违约金应当计算到此时止。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高翔于2011年10月5日签订了物业交接书并领取了案涉房屋的钥匙,但是案涉房屋于2012年1月17日才通过竣工验收,即案涉房屋于2012年1月17日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莞香苑公司于2011年10月5日交付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违约金应当计算至2012年1月17日。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等相关规定,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是验收合格,即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即使交付了,也会被认定为交付无效。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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