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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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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的改革创新,赋予了职代会新的内容,也对职代会的运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根据上海市委[1999]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职代会工作,通过职代会制度,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一、基本规则(一)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二)任务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三)规则l、凡公有制企事业,即国有、集体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事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3、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4、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6、职代会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7、大中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以上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代表人数:大型单位为3-5%;中型单位为5-7%;中小型单位为7-10%。8、小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与职代会相同。小型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数不得少于30名。二、职工代表(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职代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二)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以连选连任。职代会不设当然代表。(三)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应为代表总数的4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代表占总数的4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大型集团公司的职代会代表,应由公司(含分、子公司)党政工领导干部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工人代表组成,领导干部比例不得大于50%。科教文卫、高新技术类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代表,应以一线科技、文化、医务人员、教员等为主体。(四)职工代表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五)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六)代表资格审查职代会换届或新建,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任务是:1、审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本单位在册职工;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人数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总数的10%左右。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八)职工代表的增补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九)职工代表的撤换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3、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4、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提出,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十)职工代表下岗、转岗、待岗,其代表资格的确定1、劳动关系解除,则终止代表资格,原选区履行增补程序;2、保留劳动关系,不离开企业的短期待岗,应保留代表资格。三、职代会的召开(一)职代会筹备阶段l、议题的征集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应当在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本单位改革、改制,经营管理,分配制度,下岗分流,劳动条件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来确定。2、确定中心议题的程序(1)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2)工会与行政有关部门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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