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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防工程配建要求
沪民防[2005]166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规范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 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的管理,规范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行为,完善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建管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权限划分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结建民防工程由市民防办审批;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结建民防工程由区(县)民防办审批。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结建民防工程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审批。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二、结建民防工程建设范围
根据上海市总体规划,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新建(含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民防工程。
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例如:住宅、酒店、旅馆、招待所、渡假村、学校、幼儿园、医院、办公楼、科研楼、实验楼、商场、大卖场、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展览馆、展示馆、博物馆、图书馆、工业园区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候车(船、机)楼、仓库(厂房附属的仓库除外)、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三、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程序
根据沪府办发(2002)7号文的要求,市或区(县)民防办应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要求办理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手续。
1、在规划方案阶段,市或区(县)民防办应签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方案意见单》),初步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方案。
2、在初步设计阶段,市或区(县)民防办应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扩初意见单》),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设计要求等内容。《扩初意见单》是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3、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市或区(县)民防办应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核定单》),核定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或应缴纳的民防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结建费”)金额。
四、结建民防工程的配建要求和标准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应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面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或规划要求配建抗力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民防工程。
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
2、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结建民防工程战时用途应以人员掩蔽部为主,也可以根据民防工程规划要求,结合结建民防工程修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等民防骨干工程。
五、结建费收取和减免的审批程序
对符合《建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填写《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表》(见附件4),经市或区(县)民防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收取结建费。结建费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证阶段一次足额征收,不得分期征收,并应按照沪财预[2002]150号文件的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对同时符合《建管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证阶段填写《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表》(见附件5)并附相关批文和证明材料,经区(县)民防办初审同意后,报市民防办审批。市民防办收齐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结建费的减免范围应严格按照《建管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本市原有的关于结建费减免的其他文件和规定一律无效。结建费减免的审批权在市民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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