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311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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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31116

BF-2002-0212 单位级别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活动中心(科研辅助区设施完善改造项目) 人防通道暗挖工程 工程编号: 2013J412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制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第二条 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投资,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 2.1设计内容涵盖甲方委托的该工程项目中应包括的各专业,具体内容应以设计任务书及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仍有选择余地的问题,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 2.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三。 第三条 设计收费及支付方法 3.1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的三分之一的赶工费,赶工费数额为 元。 3.2本工程设计费详见附表三。 3.3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3.4设计周期超过12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根据不同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约定。 3.5工程设计费中不包括高大空间的风洞试验费用、幕墙检测费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时发生的必要试验费用及其发生的各种设计审查费用。 3.6钢结构工程加工详图和各类幕墙详图均由钢结构加工单位和专业公司负责完成。 第四条 双方责任 4.1发包人责任 4.1.1如期向设计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一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1.2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合同定金、工程设计费和约定的赶工费。 在未签定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并形成结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 4.1.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4.1.5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派赴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时,应向设计人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设计人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上述费用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 4.2设计人责任 4.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文件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4.2.2设计人在其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体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 第五条 工程设计版权 5.1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保护内容应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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