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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203.21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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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203.21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Q/FG QIFG BZ203.21-2010 {-t~ ~j]m~13J (2007) ~ 287-S 2010 -12 - 05 £:ffJ 2010 -12 -10 ~Jlffi Q/FG BZ203.21—20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定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港口公安局提出,根据“防港集团[2007]第287号《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业区治安 管理规定》”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口公安局。 本标准起草人:陈跃生、郭达才、陈贤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实施之日起,替代:防港集团[2007]第287号《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作 业区治安管理规定》。 I Q/FG BZ203.21—2010 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码头作业区范围包括码头作业区域内的公共道路,码头、仓库、货场内通道 等交通安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部公交安发(1996)703号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TG304.7 货物、物资出门管理规定 3 定义 3.1 机动车 指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各种流动装卸机械。 3.2 非机动车 指自行车、脚踏三轮车、人力车、电动车。 4 职责 港口公安局是集团公司码头作业区道路交通的主管部门,负责港口作业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事故 处理。 5 管理要求 5.1 凡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人员,应遵守本标准,并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5.2 在作业区道路行驶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港口公安局派出所的管理。 5.3 车辆在作业区内行驶,应严格执行道路限速规定,作业区域禁止非作业机械进入。 5.4 提货车辆在等候装卸货物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依次排队停放,服从库场人员的指挥。 5.5 非雨天或特殊货物运输,运输车辆出作业区大门时不得毡盖篷布以免影响门卫进行货物查验。 1 Q/FG BZ203.21—2010 5.6 摩托车进出码头作业区,车上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岗位证或出入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检 查;自行车在作业区内禁止搭乘人员。 5.7 禁止出租车、人力三轮车、载客摩托车等营运车辆进入作业区。 5.8 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进出码头作业区,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或有关主管部 门核发的营运证,车上应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标识“危险品”字样的标志。 货物要绑扎牢固,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5.9 非作业单位的装卸机械,其他各种车辆禁止在作业区道路、库场修理。 5.10 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执行任务、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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