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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考点【行政强制法律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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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点汇总--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一篇第4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行政强制概述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种类
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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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1.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强制
(1)有权设定行政强制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中,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
法律设定)。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根据《商业银行法》
的规定,扣留(冻结)邮政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
(3)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
作出扩大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2.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范围和条件主要由各个单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程
序主要由《行政强制法》规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适当原则也称为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对行政机关的更高要求。行政强制的
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1)情节轻微的,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没有明
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
政机关不再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冻结存款、汇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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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3)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
行政机关首先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
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体现在 《行政强制法》的很多具体规定中。比如,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
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四)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的具体要求有: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五)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现行法律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
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法律救济权。
1.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三种。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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