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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pdf
主题:《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发布
日期:2016-05-17
摘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 年 1
月6 日颁布,并将于2016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为了帮助相关方理
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 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2016 年5
月 16 日,工信部节能和综合利用司正式发布了实施《电器电子产品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 年 1 月6 日颁布,并将于2016 年7 月 1 日正式实施。为了帮
助相关方理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 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2016 年 5 月 16 日,工信部节能和综合利用司正式发
布了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以下是希科检测就一些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的整理:
1、适用范围问题
管理办法原文: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1 )电器电子定义: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
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 1500 伏特、交流 电不超过1000 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
外。此处的 “配套产品” ,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2 )《管理办法》所述电器电子产品,不再采用穷举法罗列,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 类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1.通
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3 )应用场景:《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
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此外,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管理办法》约束。出口产
品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二手产品也不在《管 理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4 )明确排除的产品范围: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1. 涉及电能生
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 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 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 用于
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 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 5. 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
备; 6. 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 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2、实施时间问题
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相关方应确保 2016 年 7
月1 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 法》的要求。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相同,实施时间都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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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没有关系。
其中,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
3、标准适用问题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
单):
(1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 );
(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 );
(3 )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 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GB/T 26125-2011 ,IDT IEC 62321 :2008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 (GB/T 29783-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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