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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杭州公安交通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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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20 R 04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01—2014 代替GA 801—201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 2014 - 09 - 15发布 2014 - 12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查验员资格管理 1 5 查验项目 2 6 查验工作要求 4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6 8 检验监督工作要求 6 9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17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 18 参考文献 21 前言 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及6.19、6.20、8.6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年版的3.2); ——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 ——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 ——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013年版的4.1); ——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的要求(见4.4); ——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 ——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 c)); ——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2013年版的5.2); ——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5.3.1,2013年版的5.4.1); ——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5.3.2,2013年版的5.4.2); ——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2013年版的5.4.3); ——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2013年版的6.1); ——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 ——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6.4); ——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 ——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 ——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2013年版的6.5); ——增加了查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 ——修改了查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6.14,2013年版的6.11); ——修改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2013年版的6.6); ——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的g)); ——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 ——增加了“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的要求(见6.19); ——增加了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 ——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 ——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8); ——修改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7.2,2013年版的7.2); ——增加了检验监督工作要求(见第8章); ——修改了表A.1中 “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表A.1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 ——修改了“表C.1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3年版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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