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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doc
BSZN-016300—201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简版)
楚雄市
2016年月日发布
本行政许可适用由楚雄市卫计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审批条件
1.属于楚雄市卫计局管辖范围内;
2.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4.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6.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7.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8.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楚雄市卫计局窗口(50-5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路、6路、9路等公交车到市便民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四、申请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1 原件 1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3 原件 1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岗位规章制度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制定的制度(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母婴保健管理委员会》、转诊制度、会诊制度、告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追踪监测(回访)制度等) 原件 1 5 各项目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
质 1 6 原件及复印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无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8-3024835,监督电话 0878-3016479 市监察局3123736市政管局3021827
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投诉地址:楚雄市团结路楚雄市卫计局第一办公区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直接领取: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附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BSZN-016400—201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简版)
楚雄市
2016年月日发布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依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卫发〔2001〕175号)有关规定,在楚雄市卫计局管辖范围内的。
二、审批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3.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4.医疗机构选址合理;5.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和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合理。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1.属于楚雄市卫计局管辖范围内;
2.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4.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验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校验审查,作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分为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楚雄市卫计局窗口(5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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