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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 首页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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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球团 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三同时”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 《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 资质证照 特种设备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及考核;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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