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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第5章营业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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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第5章营业税

第5章 营 业 税 5.1 营业税概述 ? 5.1.1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主要税种。经过改革后的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互不交叉、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新的流转税体系,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流转税模式(布局): 增、消、资、营“四税并存、交叉征收”的“交叉”模式。 营业税的特点、作用 5.1.2 营业税的特点 (一)?? 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以对非商品销售额征税为主); (二)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三)计征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4.1.3营业税的作用 (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三)促进平等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和鞭策落后。 5.2 营业税的基本内容 5.2.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2.1.1纳税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1:单位、个人 第9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10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纳税人2:承包、承租、挂靠 第11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3:铁路 第12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5.2.1.2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2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4、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5.2.2征税对象 5.2.2.1基本规定—应税行为 第3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详解:应税劳务 第2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详解:境内 第4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5.2.2.2征税对象的特殊规定 征税对象特殊规定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第5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税对象特殊规定2:混合销售征税 第6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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