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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2章增值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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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2章增值税法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税总局规定时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4.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7)符合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8)符合规定的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成本。 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税率)。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和劳务的计算,按照增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四、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范围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第十节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研、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其比重不低于30%。(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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