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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劳动就业法
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调解结案 2005年3月份,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在其辖区内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前提下,为打击辖区的刑事犯罪,在辖区的怡丰路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这一明显带有地域歧视性质的横幅一挂出,当即招致不少市民的非议。 4月15日,在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任职的河南籍公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对二原告家乡的地域歧视和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评价,不仅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直接损害了二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民的声誉和名誉,粗暴伤害了二原告对家乡的感情及对家乡应有的荣誉感,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二原告作为河南籍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名誉权和精神健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就其侵权行为对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 【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 2007年12月13日,武昌某高校附属幼儿园的31名聘用幼师,因与幼儿园正式员工收入相差太大,向幼儿园讨说法。但是遭到园方的拒绝。由于合同工签订了合同,园方称,合同工跟正式员工不可能同等对待,应该区分开来,并且要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据媒体报道,该幼儿园共有老师70多名,其中大部分是该园的“人事代理老师”,即合同工。该园的合同制老师大多从事一线教学岗位,与正式老师从事着同样的工作,但是多年以来,该园的合同制老师的工资与正式职工的工资却相差甚大。 案例 一家公司在报上刊登招聘广告,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在 “ 要求 ” 中,除了常见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之外,还有 “ 血型为O型或B型 ” 。按照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解释 “ 血型决定性格 ” ,性格对事业的成功有重要的作用。而人的血型则决定着一个人的性格。血型为O型或B型的人,比较适合从事销售工作。 ? 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案例 在某高校BBS的求职版上,一条帖子引人注目:“寻一名与照片相像者,有要事相求,事成酬谢1000元。”该帖子的发布人是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小李,刚找到一份工作,单位要求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这让他的神经紧绷起来,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知道过不了血液检测关,情急之下,他只好找一个和自己外表相像的人当“替身”。据了解,小李很是优秀,每次求职,面试都能顺利通过,可到了体检这一关就没戏了。“ 【法律救济】 1. 反歧视诉讼 《就业促进法》第62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 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 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没有具体规定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68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举证责任——歧视一方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即劳动者只需证明受到差别待遇,即可推定认为雇主存在歧视,雇主必须用证据推翻歧视的假设,如果他不能提供客观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差别对待是合理需要的,则可判定歧视成立。 第四节 就业援助法 一、概念 就业援助,是指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所提供的特殊就业服务和帮助。 二、就业援助的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1. 因身体状况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 通常是指年龄偏大、患有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的就业 困难人员。 2. 因技能水平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 通常是指文化素质偏低、职业技能缺乏、陈旧或不 能适应岗位需要等市场经济能力较差的就业困难人员。 3. 因家庭因素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 通常是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下岗、双失业的家庭, 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所涉及的就业困难人 员,以及由其他成员引起家庭负担过重,致使本人就业困 难的人员。 4. 因失去土地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 通常是指因土地被全部或者部分征收,生活无着落、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5. 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连续失业一定时间通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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