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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工程师注册程序.pdf
陕西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及部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
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 [201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见附
件),并就我省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注册材料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西安市南新街 28 号德邻酒店 306
联系电话:02987283010
2.执业资格证书相关问题咨询省人劳厅专技处证书发放点
地址:西安市南新街 29 号建行大厦三楼 A309
联系电话:029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
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
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7 号)和《关于建设部
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的规定,
决定于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
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注册条件注册条件
一一、、注册条件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
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
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
注册之日前 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二、、注册程序注册程序
二二、、注册程序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
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提出申请。
注册申请须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网站(网址:)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勘察设计工程
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的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1),
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在《全国一
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企业版软件,
接收、核对、汇总和上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同时,在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
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在收
到申请人申报的注册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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