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江苏省地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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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江苏省地方标准

目 次 目 次 II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的种污染物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相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水质 铵的测定水质 铵的测定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2999-1991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 技术规定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939-2006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50%(含50%)但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造纸企业 paper industry 商品浆造纸企业:以可直接造纸的成品浆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废纸造纸企业:以废纸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4 要求 4.1 凡排入太湖地区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4.2 标准值 4.2.1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1的规定。 4.2.2 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 4.2.3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 4.2.4 太湖地区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4.2.5 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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