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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1999.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和液化石油气。
2.0.2、液化石油气(LPG)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1.5至2.0倍液化的烃类混合气体。
2.0.3、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组成的灭火方式。
2.0.4、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将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
2.0.5、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6、水幕---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阻火、隔热设施。
2.0.7、围油栏---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
2.0.8、国际通岸法兰---用于将船方的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连接的国际标准接头。
2.0.9、监护---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并具有接到警报后立即实施救助的能力。
2.0.10、不燃性材料---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5464)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燃烧、不炭化。
2.0.11、难燃性材料---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2.0.12、阻燃材料---用可燃性材料作基层,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的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3、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3.0.1、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确定:
油品危险性分类 表3.0.1
类别 特性 常见品种 甲 A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 液化石油气 B 闪点<28℃(甲A类以外) 原油、汽油、石脑油 乙 28℃≤闪点<60℃ 煤油、-35号轻柴油、喷气燃油 丙 闪点≥60℃ 3.0.2、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分级,并应按表3.0.2确定。
码头分级 表3.0.2
等级 海港(船舶吨级)(DWT) 海港(船舶吨级)(DWT) 一级 ≥ 20000 ≥ 5000 二级 ≥ 5000 ≥ 1000 < 20000 < 5000 三级 < 5000 < 1000 3.0.3、装卸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LOG)运输船码头应按一级码头设计。
4、总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油品码头应根据码头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具体条件,以保证安全,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为原则合理布置。
4.1.2、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内河港口的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下游,当岸线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港口上游,但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2防火间距
4.2.1、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m) 表4.2.1
油品种类
泊位名称 甲、乙类 丙类
海港客运泊位 300 位于油品泊位上游河港客运泊位 300 位于油品泊位下游河港客运泊位 3000 其它货运泊位 150 50 注:① 船舶间距系指油品泊位与相邻其它泊位设计船型船舶的净距;
②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泊位与其它货运泊位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③ 对停靠小于500吨级船舶的油品泊位,表中距离可减少50%。
4.2.2、油品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间距 表4.2.2
船长 L(m) <110 110~150 151~182 183~235 >236 船舶间距:d(m) 25 35 40 50 55 注:① 船舶间距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4.2.3、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铺底上游的装卸甲、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河港中位于铺底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4.2.4、海港甲、乙类油品泊位的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100m;河口港及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50m。
4.2.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2.6、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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