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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相关政策

2015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相关政策 【关键词】军转论坛 张为臻 军转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一、必须安排的对象 (一)正团职干部:1、截止 2012年12月31日军(工)龄满30年的 须安排转业或退休,选择转业的写出申请,选择退休的必须书面承诺。 2、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除在任正团职期间本人获得二等功 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优秀团级单位主管、单位获集体三等功以上 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全面建设先进单位的,除本人申请外不列入转业 计划,其他一律安排转业。3、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人写出 申请,可以安排转业。 (二)副团职干部:197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 一律安排转业。 (三)正营职干部: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 一律安排转业。 二、重点安排的对象 (一)达超龄干部,主要是达到或接近平时服役最高年龄的团(处) 级以下干部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任现职四年以上、未列入后备,或者能力较弱、发展受限的 团、营级干部。 (三)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团(处)、营(科)级和专业技术干部。 1 (四)单位发生严重问题,承担直接或领导责任、不宜继续留队工 作的干部。 (五)组织上从部队全面建设考虑,必须安排转业的军转干部。 三、原则安排的对象 (一)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留队或者作退休安排,但适合 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二)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岁的处级和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其中服现役(含 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超过50岁且本人书面提出不愿意退休的, 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三)超编或任现职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得师(局)级干部 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 准可以安排转业。 四、可以安排的对象 本人提出转业申请,且不属于不得安排对象的干部。 五、从严控制的对象 (一)除政治、身体等原因外,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连排 级干部和初级转业技术职务干部。 (二)2011年7月1日以后提前晋升职务等级或者提前调整专业技 术等级的干部。 (三)医疗、网络等紧缺专业干部和心理服务骨干。 (四)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者军事留学、维和及驻外武官经历 2 的干部。 (五)今年在重大军事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干部骨干,全军表彰的优 秀指挥军官、优秀参谋人才,享受各类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装备技 术保障骨干,以及受大军区以上表彰的“爱军精武标兵”、“一对好 主官”、 “先进干休所主官”等。 (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二、三类岗 位津贴的对象,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科技领军人才培养 对象和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以及军级以上单位上年度选定的装备 技术保障骨干。 (七)经总部、军区新装备技术骨干培训的干部,2010年以后从中 级指挥培训班、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毕业的干部和跨军兵种交 叉代职、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代职的干部。 (八)除达超龄的副团职、营(科)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外, 其他1年内达到自主择业条件且本人要求自主择业的干部,经本人申 请,军区审核批准,可暂不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九)经过重大军事演训活动锻炼,以及参加重大非战争军事行 动,表现突出、确需保留的干部骨干。 六、不得安排的对象 (一)2011年5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2012年1月1日以后晋 升职务等级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 (二)按照全军统一下发的培训计划、经组织批准在校攻读博士、 硕士学位的干部。 3 (三)除按规定列入复员计划的外,2008年5月1日以后担任干部职 务的干部。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留党察看期未满及患严重疾病医疗未 终结的干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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