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查处。 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装饰装潢材料适用本规定。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和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应当坚持立案在先原则,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不得重复查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责任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专利的; (三)盗版复制的; (四)伪造、冒用商品产地或者厂名、厂址的; (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六)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明示标准或者说明的;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八)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商品的; (九)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二)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三)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的; (四)伪造、冒用产品标准和生产、安全、卫生、经营等许可证的; (五)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份和含量而未标明的; (六)利用包装物或者标识弄虚作假,其商品规格、等级、重量、所含的主要成份和含量等内容与包装物、标识不符的。
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作为有奖销售活动奖品和促销活动赠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等服务的; (二)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 (三)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 (四)印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 (五)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经营者擅自更改所销售商品的商标、标识、产品说明的; (二)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不属于本厂生产的商品的; (三)生产、销售同一假冒伪劣商品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四)被查封后擅自拆除封条,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报情况的; (五)利用废旧零部件生产、组装、维修机动车辆和其他不符合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标准的商品的; (六)当场查获制假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成品或者半成品的。
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调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查询、复制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账册、单据、合同、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生产工具、设备和运输、销售、通讯工具,以及生产用原辅材料、包装物、半成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销货款,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当事人必须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拖延、阻碍履行公务。
监督管理部门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经旗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列具清单,由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