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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实验研究教育和推广人员奖励办法
【法规名称】 农业实验研究教育及推广人员奖励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4-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农业实验研究教育及推广人员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业发展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从事农业实验、研究、教育及推广人员,品德优良,并具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为优秀农业人员候选人: 一从事农业实验研究获有特殊成果,对农业改良具有重大贡献者。 二从事农业政策、农业产销及农村社会研究,其成果对增进农民福祉具有重大贡献者。 三从事农业教育训练工作,培育农业人才,具有重大贡献者。 四从事农业推广工作对提高农场经营效率,改善农民生活品质具有重大贡献者。 五其他对农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可资认定者。 第 3 条 优秀农业人员候选人,应由其所属或相关机关、学校、团体就符合条件者推荐之,并于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检具推荐书三份,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推荐。 前项推荐书之格式,由本会另订之。 第 4 条 前条候选人由本会遴派 (聘) 本会人员及有关专家、学者评审之。 评审应就候选人之品德操守及其对农业发展之贡献与杰出成就之事迹等项目予以详细评估,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案评审:由本会就各个推荐案件派 (聘) 三人进行评审,必要时得约晤候选人或至现场访问。 二初审:由本会派 (聘) 十五人至十九人组成初审小组,就个案评审结果,评定初审入选名单,以二十四人为原则。 三复审:由本会派 (聘) 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初审入选名单予以审查,并评定复审入选名单,以十二人为限。 四核定:由本会依复审入选名单核定得奖人。 本会派 (聘) 之评审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审查案件时,得依规定支领审查费。 第 5 条 候选人之主要事迹已获国内其他机构、财团法人团体颁给奖金者,不予重复叙奖。 第 6 条 优秀农业人员得奖人每人颁给奖状乙纸及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 前项颁奖,由本会于每年定期公开表扬之。 第 7 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本会依年度需要编列预算支应。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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