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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教学几点体会

我从事教学的几点体会   教学从来都是非常个性化的活动,而建基在课前充分准备之上的授课,也是一种很即兴的行为,近似于竞技比赛当中的临场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说,很难有什么通行的经验。如果实在要总结出某些规律性的东西,那也就是“认真”二字——认真对待教学、认真对待学生。如果实在要将“认真”铺陈开来,约略是以下各项。 一、教什么,这是首要问题   教学说到底也就是“教什么”和“怎么教”的问题。前者似乎会因为指定教材的存在而没有太多谈及的必要。但我认为即便是有指定教材,授课老师仍然能够在讲授内容的取舍、组合中渗透匠心。   教材一般要全面介绍一门学科知识网络,而授课则不一定要面面俱到,在“提一”而学生可以“知二”的情况下,授课教师完全没有必要巨细无遗,照本宣科,一一讲述;教材一般会按照经典理论逻辑展开编排体例,而授课则不一定要照此逻辑重走一遭。在理解和关照本科生知识结构与认知能力特点的前提下,授课教师有时需要自行决定哪些要讲,哪些不讲;先讲什么,后讲什么。   本科生刚刚从高中走来,在他们身上普遍存在着求知欲强、思想活跃与专业知识储备有限的矛盾。授课讲得太浅,不能满足其求知欲,他们不乐意;讲得太深,超出了现有理解范围,他们又会茫然。如何拿捏,是件伤脑筋的事情。我的办法是取法乎上。我个人并不认同许多同行所坚持的观点,即,对本科生一定要讲很成熟的道理、已定型的理论。而不能像教研究生般旁征博引,在每一个问题上都罗列出相关的所有学说。在实际教学中,我虽然会偏重给学生讲透基本的知识点,讲清楚比较成熟的理论。但也同时会尽自己所知,广泛介绍与主题相关的不同观点和学说。我认为一个大二的法学院学生应该开始接受专业的全面熏陶以及学术的初步训练。当然,对于一些确实艰深的或前沿的学术观点,则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和课程进度来决定是否讲以及讲到什么程度。   讲课中较难处理的另一对矛盾,是晦涩的学理与鲜活的实例之间的关系。我的办法是见机行事,灵活掌握。当感觉到学生学得枯燥乏味、昏昏欲睡的时候,就赶紧抛出一个疑难的案例或将话题转到现实生活中大家感兴趣的事件当中去,以吸引学生注意力。一旦学生精神头恢复,便仍旧回到原本的理论陈述。换言之,理论讲述是根本,而实例的分析或趣闻的参引只是辅助,甚至有时只是调节气氛的插科打诨。我的另一个体会是,课堂一般是不适宜讲述大量琐细物什的——大量琐细实例既会让学生听力疲惫,难以集中注意力;也可能喧宾夺主,有害理论讲述(毕竟,本科课堂不是实务教学课堂)。进一步讲,无论理论阐述还是实例列举都不能处处琐细精深,为了方便学生对民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体系性的把握进而在头脑中构建“民法全图”,教授内容必须有详有略——既有工笔描绘,亦有粗线勾勒。在讲透某些关键知识点以后,其他相关内容完全可以通过老师推荐书目、学生课后看书的自学方式来完成。   在设计教学内容方面,我的最后一个体会是要注意知识的前后衔接。任何一门成熟学科,其各个部分间都存在着有机的内在联系。我在民法教学中就深感很多知识前后衔接,关联很大,老师必须统筹协调,引导学生进行有联系、有比较的学习。为人师者,都恨不得将每一部分的内容让学生当堂全部领会、消化、吸收。但有时这是不现实的。有的地方,学生之所以不懂,可能是因为还没有学到后面部分的知识,所以影响了自己对当下所学知识的理解。此时的态度应该是“未晓不妨权放过”,教学进程不要在这个关节上停滞不前。只要老师心中有数,完全可以等到讲述后面的相关知识时再回头进一步讲解前面的知识;有时学生学到后面会忘记前面,这就需要老师经常引领学生温故知新、找出异同,让他们能将知识连点成线。   附上自己的一个教案,辅助说明,也权作引玉之砖。 《合同法·合同履行》教案 一、授课内容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我觉得重点是诚实信用及情势变更原则。有以下问题需研讨: (1)诚实信用及情势变更原则各自的涵义、功能。 (2)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合同法中的突出地位。 (3)情势变更的构成(所谓“构成要件”)。 (4)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可抗力、危险负担等相近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5)99年合同法经过反复讨论后终于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对此如何评价?应引导学生讨论。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认为难点在于构成要件中对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的理解。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联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此种牵联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联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联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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