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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_使用表情包所涉侵权责任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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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_使用表情包所涉侵权责任的认定

制作、使用表情包所涉侵权责任的认定 表情包成为时下最火热的网络文化代表之一,大多数网民都爱用表情包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随着这股潮流,商家也爱用表情包为自己的产品广告宣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因表情包发生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从制作与使用表情包的行为出发,着重分析认定制作与使用表情包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分类阐述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相应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 表情包 侵权责任 认定 承担 一、表情包侵权问题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网络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大约有20亿人拥有智能手机,而这些手机用户为通讯使用的网络表情符号更是每日多达60亿个。在这个自媒体时代,文字已经无法充分满足人们的表达欲望,丰富的表情包成为网友们的宠儿。 表情包包括静态的原创动漫卡通形象、文字、基于真人形象配上相关文字的图片以及截取的动态影视资料与图片集合等。目前网上流行的表情包有:金馆长表情包、阿狸表情包、QQ表情、黄子韬与傅园慧真人表情包等等。这些表情包有的是官方制作,有的是网友自己制作。一般网友使用官方制作的表情包需要支付少额费用,而自行制作并传播的表情包则大多免费。 随着表情包的制作与使用越来越广泛,其暴露的法律问题也愈加需要引起重视。“葛优躺”是时下最流行的表情包之一。画面中葛优躺在沙发上,一副生无可恋的表情成为网友们表达对现实的不满、宣泄情绪的出口。一时间满屏都是葛大爷。重庆某公司瞅准时机,在其网站中制作并发布了《非诚勿扰3》动画、动态表情及漫画图片并提供“非3QQ表情安装包下载”,由于人物形象以及关系均模仿了《非诚勿扰》,其中男主角形象特点更是与葛优的脸部轮廓及面貌特征基本相同,葛优发现后,以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起诉,最终胜诉并获得25万元赔偿。 类似的表情包侵权纠纷时有发生,2016年,据《彭城晚报》报道,“一位理工科男生创作了一套徐州话版本的表情包,供网友聊天时免费使用。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位微博资讯博主在一个软文广告的博文上使用了其中6张图片,涉嫌侵犯理工男的知识产权。报官方微博帮助“工科男”维权,“土豪博主”承认侵权,主动支付500元版权费。在这个案件中,表情包制作者的著作权被侵犯,除此之外真人表情包的制作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等事件仍在不断发生。表情包已成为时下火热且流行的网络表达方式,但是由于是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表情包这几年才日益兴起并广为传播,其间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容易被察觉。为减少表情包侵权纠纷,营造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研究制作、使用表情包所涉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具有必要性。 二、制作与使用表情包所涉侵权责任的认定 在认定制作与使用表情包所涉及的侵权责任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表情包的概念。本文对表情包作如下界定:表情包是以动漫卡通形象、文字、视频截图等为素材创造的一系列静态或动态的图片集合体。表情包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纯动漫原创系列表情包,二是视频截图、照片系列表情包,三是以动漫卡通或真人照片为基础再加工创作的表情包。 (一)制作表情包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1、著作权的侵权责任认定 (1)表情包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等。表情包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该依据表情包的分类进行讨论。 首先以阿狸表情包为代表的纯动漫系列表情包均具有可版权性。阿狸的卡通形象是由清华大学的徐瀚所创作。其表情包的一系列可爱的表情与动作都是创作者基于灵感,凝聚智慧独立创作完成。阿狸与以往传统的卡通形象不同,其动态的表情与动作更加生动、活泼、可爱。故具有较高的原创性。体现作者独特构思与设计的阿狸表情包通过网络等形式广为传播,明显能被他人感知与复制,故也具有可复制性。以阿狸为代表的系列原创动漫表情包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其次是通过视频截图及照片做成的系列表情包部分具有可版权性。这类表情包通常是综艺节目、电视剧、电影等作品的截图,通常以明星为主体。网上流行的该类表情包主体有姚明、黄子韬、小S和“尔康”周杰等。这类表情包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单纯截取图片,而不添加任何元素。这类表情包由于没有添加截图者对于该图片的独特性表达,只是简单地将图片搜集、整理,故不具有原创性。第二种情况是截图者通过重新排序整合等方式形成新的故事,赋予这些图片新的内涵与意义。譬如说有些网友将喜爱的男女明星在不同影视作品的截图排序,台词吻合,形成了一个新的描绘爱恨情仇的爱情故事。其创作的表情包由于添加了新的智力成分,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最后是以动漫卡通形象、视频截图为基础再创作而成的表情包。其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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