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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扩展
1、正常的人际社会:“民间社会”或“民法社会”,
平等主体,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是自主自愿
“公共社会”或“公权社会”
公权力参与,“个人服从公众”“私益服从公益”
2、民法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法理学)
3、民法的分类(非江平一书)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指制定成为民法典的民法(在立法上)
实质民法:指不一定采取民法典的形式,而是只要具备民法的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包括民法典,和其他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起源于罗马,形成为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只有实质民法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指调整全部民法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商事法、社会立法、劳动法等,实际上就是指私法这一概念。
狭义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法附从法
普通民法,或称为民法普通法,就是适用于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或者具有普遍适用效果的民法。
特别民法,就某一领域,特别主体制定的法律。如公司法
民法附从法,指民法典或者基本立法就某一领域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新制定效力与基本立法效力相同的民事法律。
服从法与特别法的区别,就是其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例:在我国,《婚姻法》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而是其附从法,因为《民法通则》之中没有关于亲属法的规定,而且《婚姻法》具有普遍效力。
(4)民法制定法与习惯法
所谓习惯法,即能够得到法律认可从而拥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
4、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指有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以过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理学导论)
(2)民法是宪法属下的一个部门法,是宪法的下位法。是基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
民法只规范民事社会关系,是宪法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的细化。
5、公法与私法
(1)区分
公法代表公益,主体之间有领导和服从关系。私法代表私益,主体间为平等关系。
公法规范公共权力的建立和运行,多为强制性规范。私法为保障个人意思自治而设立,多为任意性规范。
公法代表的公权损害以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为救济手段。民法代表的私权损害以民事诉讼为救济手段。
公法诉讼必须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本国法律。而私法诉讼可以有外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外国法律。
6、民法简史
(1)罗马法
泛指从公元前5世纪制定《十二铜表法》开始,一直到东罗马帝国灭亡(公元10世纪)时期的法律。
法学界所说的罗马法,一般指公元6—10世纪时期的罗马私法。
527年优士丁尼开始法典编纂工作:
对当时有效法律进行整理和修订——《优士丁尼法典》
对罗马当时著名法学家著作进行摘编,将其中可以继续生效的法学原理编纂成《学说汇纂》
指定当时著名法学家编写一部法学教科书性质的法学读物《法学阶梯》
将自己当政时期颁布的法律编纂成《新律》
四部法律统称为《民法大全》,在当时均有效。
罗马法体系:市民法 万民法
(2)三R运动:罗马法的发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
随着东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一度失传,11世纪,《学说汇纂》在波洛尼亚重现于世,其他部分也很快被发现。
欧洲形成研究罗马法的热潮。被称为“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和重新解释”
文艺复兴:所提倡的对每个人的自然人性给予平等承认和保护的观念,构成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基础。
宗教改革:否定罗马教廷的绝对统治地位,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
(3)启蒙运动:自由和民主
在启蒙运动的基础上产生理性法学,成为近代法学的共同基础。
理性法学的基本观念是:人人生来平等,天赋人权,权利不仅应得到他人的尊重,还应得到国家法律的尊重。
(4)编制民法典热潮
原因:为限制公权力的司法任意,尤其为限制法官任意司法,并为法官提供统一的司法依据。制定民法典成为一向革命性的目标。
在社会急剧变革的情况下,妨害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旧规则整体垮塌,需要制定完整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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