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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1992, and Cartagena Prot-.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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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生物安全议定书》 作者: 劳伦斯·布瓦松·德·查佐尔内* 日内瓦大学法学院 国际法教授 国际公法与国际组织系主任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环境 生物多样性是指无限多样化的生命形式;它包含遗传多样性(即物种内部的 基因变异)、物种多样性(动植物群的不同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地球上存在的 各种不同的生态系统,如热带雨林、珊瑚礁和沙漠等)。这种生物多样性是各类 生态系统和生命形式保持适应能力、具备防止发生灾害和不利条件并实现复原的 能力的必要条件。微生物和动物物种的活动能够创造土壤、维持其质量并实现废 物的解毒和分解。适当的植被可以防止灾难性的洪水泛滥、塌方和雪崩,减轻土 壤侵蚀程度,并有助于提高空气和水的质量,有助于气候的稳定。维护物种多样 性能够促进自然虫害控制、授粉、农作物生产和粮食保障。此外,生物多样性在 人类社会的精神和文化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92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框架业已渐次成型的 背景下制定出来并得到通过的。自 19 世纪以来,国际法就已经确认某些物种和 生态系统具有保护价值。尽管有关物种保护的大多数早期条约均源自人类对于继 续追求经济利益的关切,但从 20 世纪初起,此类条约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为野 生动物和生态系统保护本身开展物种保护。1972 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 类环境会议,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理。《斯德哥尔摩会议宣言》 承认人类改造其环境的力量,并在其原则 2 中要求保护“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其 中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标本”, 以维护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利益。 自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已有一系列关于自然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普遍性和区 域性公约以及物种和生态系统公约获得通过,如 1972 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 然遗产公约》、1973 年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物种公约》)、1976 年的《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1978 年的《亚马孙条约》、1979 年的《欧洲保 护野生生物和自然界的伯尔尼公约》、1991 年的《阿尔卑斯山保护公约》和 1994 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等,不一而足。近几十年来,又出现了新的国际生物多 样性监管重点领域:生物资源在医疗保健和农业中的经济价值,以及通过基因工 程发展新作物和新的医疗形式。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law/avl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谈判制订普遍性的法律框架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概念设计,始自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自然 保护联盟)秘书处为实施“世界养护战略”而对“与[遗传]资源的养护、获得和 使用有关的技术、法律、经济和财务事项”开展的分析。该战略是自然保护联盟 于 1980 年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世界野生动植物基金会、联合国粮食 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合作发起的 (自然保护联盟大会第 15/10 号决议,新西兰克赖斯特彻奇,1981 年)。自然保护 联盟向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分发了一份有关动植物群就地保护的公约初稿,从 而使环境规划署和一些国家对于制订一项普遍性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想法产生 了兴趣。 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 这份报告更广为人知的标题是以该委员会主席、挪威首相格罗·哈莱姆·布伦特 兰命名的《布伦特兰报告》。报告突出强调了将经济学和生态学纳入决策过程的 重要性,以及出于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考虑对地球上所有各种不同物种予以 保护的重要性。报告建议将拟订一项物种保护公约作为头等优先事项,以应对物 种消失和生态系统受到威胁的问题(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 第 6.VI.2 章)。在该报告发表一个月后举行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十四届 会议上,美国提出了一项倡议,呼吁就签署一项生物多样性全球公约开展工作。 与提倡就地保护的自然保护联盟的决议草案不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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