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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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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pdf

条 款 汇 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 ]N 155 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 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 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 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发生下列保险事 故,保险人依相应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 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 90 日规定的限制。 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条款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 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 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 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 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 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 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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