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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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桨适航标准

螺旋桨适航标准   总则   §35.1 适用范围   (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或更改型号合格证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   §35.3 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   申请人必须准备包含有螺旋桨安装和使用说明内容并经批准的一本或多本手册可供使用。   §35.4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章附录A编制民航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第一架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交付之前或者在颁发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标准)适航证之前(视哪种情况在后)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35.5 螺旋桨的使用限制   螺旋桨的使用限制是民航局确认的,并纳入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规定的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使用限制包括根据本规章要求的试验所证实的各种工作状态的限制,和为螺旋桨的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B分部 设计和构造   §35.11 适用范围   本分部规定了螺旋桨的设计和构造要求   §35.13 概述   申请人必须表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螺旋桨满足本分部规定的设计和构造要求   §35.15 设计特征   螺旋桨不得具有经验已证明是危险的或不可靠的设计特征。每个有疑问的设计细节或零件的适用性都必须通过试验来确定。   §35.17 材料   螺旋桨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用性必须:   (a)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   (b)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如工业或军用标准,或技术标准规定),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的强度和其它性能。   §35.19 耐久性   螺旋桨的每一零件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螺旋桨在翻修期之间的任何不安全状态的发展减少到最小限度。   §35.21 可反桨的螺旋桨   可反桨的螺旋桨必须与飞机上的反桨系统相匹配,使得在正常或应急使用时,反桨系统中出现的个别损坏或故障,不会导致螺旋桨桨叶转到不该有的远远低于正常飞行小距限动位置上。如果这种损坏出现率极小,则结构元件的损坏可不必考虑。对本节来说,“反桨系统”这一术语指的是螺旋桨本身的全部反桨系统零件和由申请人提供的安装在飞机上的其余零件。   §35.23 桨距操纵和指示   (a)在预定的使用条件下,正常的螺旋桨桨距操纵失灵不得引起螺旋桨危险的超转。   (b)在螺旋桨内的或与螺旋桨一起提供的、且用发动机滑油来顺桨的每一桨距操纵系统,必须装有能经旁路或超越正常工作的液压系统部件的应急系统,以便在上述部件损坏或有故障时,应急系统能够进行顺桨。   (c)获准安装在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上的每一种螺旋桨,必须装有桨距指示装置,以便当螺旋桨桨叶角处在低于飞行小距位置时就能作出指示。该装置必须能直接地检测桨叶位置,并调整到桨叶角移至飞行小距止动减小8°之前就使该指示器作出指示。   C分部 试验和检查   §35.31 适用范围   本分部规定了螺旋桨及其主要附件的试验和检查。   §35.33 概述   (a)申请人必须表明,螺旋桨及其主要附件在完成本分部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和检查后,不会出现故障或失效的迹象。   (b)申请人必须提供试验设施包括试验设备和合格的试验人员,以便进行所要求的试验。   §35.35 桨叶固定装置试验   可拆桨叶的螺旋桨毂和桨叶固定装置,必须承受得住在螺旋桨所规定的限制使用范围内旋转时螺旋桨所产生的最大离心力两倍的离心载荷。这项试验可用旋转试验或静拉伸试验来完成。   §35.37 疲劳极限试验   每种金属桨毂、金属桨叶和非金属桨叶的每一主要承载金属件,必须进行疲劳评价和确定疲劳极限。这种疲劳评价必须考虑到所有可合理预计到的振动载荷模式。疲劳极限还必须考虑到容许的使用损伤(如:刻痕、划伤、擦伤、轴承磨损和材料性能变化等)。   §35.39 持久试验   (a)定距木质螺旋桨   定距木质螺旋桨必须经受下列试验中的一种试验:   (1)用一台合格审定时所规定的最大桨距和最大直径的螺旋桨,以额定转速在发动机上进行10小时台架持久试验。   (2)进行50小时的平飞或爬升的飞行试验。在该项飞行试验中,螺旋桨在额定转速下至少运转5小时。50小时的其余时数螺旋桨应以不低于额定转速90%的转速进行运转,必须用合格审定时所规定的最大直径的螺旋桨来进行此项试验。   (3)以合格审定时所规定的功率和螺旋桨转速在发动机上进行50小时的台架持久试验。必须用合格审定时所规定的最大直径的螺旋桨来进行此项试验。   (b)定距金属螺旋桨和地面调距螺旋桨   定距金属螺旋桨或地面调距螺旋桨必须经受本条(a)(2)或(a)(3)项所规定的试验。   (c)变距螺旋桨   必须表明,符合本条要求的螺旋桨应是合格审定时所规定的最大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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