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考440分同行笔记民法-于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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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考440分同行笔记民法-于飞

民法串讲讲义 串讲点1:形成权 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 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 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特别注意: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撤消之诉兼形成权、请求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 追认权  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      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                   特别法定解除权 串讲点2:撤销权的内部体系 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注意区别:可撤消民事行为——可以被撤消民事行为] 撤销原因: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瑕疵。 (一)撤销原因: 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         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          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合同54条第2款)[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明显不公平]    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        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     (二)撤销权的行使: 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 2、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无偿行为无须主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主观要件)   (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权利限制:1年(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5年(除斥期间,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算);   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 任意撤销权      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 例外  道德性赠与   赠与合同中             公证赠与 的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       法定撤销权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要因为一种行为可撤消而认为这种行为是可撤消民事行为;不要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而认为一切撤消权都不能行使 串讲点3:监护的知识点体系 一、监护人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    1、法定监护人: (1)第一次序:父母(当然监护人) (2)第二次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3)第三次序:成年兄姐; (4)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意15条)    2、指定监护人:(民意第16条)     父母之外的亲属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     (1)有关组织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2)人民法院指定:经有关组织指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不予受理。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不具有监护人身份]共同承担责任[连带]。 3、委托监护人:(民意22条)     原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委托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监护人的次序:    1、第一次序:配偶; 2、第二次序:父母; 3、第三次序:成年子女; 4、第四次序:其他近亲属;[祖父母与兄弟姐妹同一顺序,可以同时担任] 5、第五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自愿、同意; 6、第六次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先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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