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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考440分同行笔记民法-于飞
民法串讲讲义
串讲点1:形成权
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
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
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特别注意: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撤消之诉兼形成权、请求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
追认权 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
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
特别法定解除权
串讲点2:撤销权的内部体系
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注意区别:可撤消民事行为——可以被撤消民事行为]
撤销原因: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瑕疵。
(一)撤销原因:
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
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
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合同54条第2款)[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明显不公平]
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
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
(二)撤销权的行使:
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
2、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无偿行为无须主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主观要件)
(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权利限制:1年(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5年(除斥期间,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算);
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
任意撤销权 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
例外 道德性赠与
赠与合同中 公证赠与
的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
法定撤销权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要因为一种行为可撤消而认为这种行为是可撤消民事行为;不要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而认为一切撤消权都不能行使
串讲点3:监护的知识点体系
一、监护人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
1、法定监护人:
(1)第一次序:父母(当然监护人)
(2)第二次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3)第三次序:成年兄姐;
(4)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意15条)
2、指定监护人:(民意第16条)
父母之外的亲属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
(1)有关组织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2)人民法院指定:经有关组织指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不予受理。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不具有监护人身份]共同承担责任[连带]。
3、委托监护人:(民意22条)
原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委托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监护人的次序:
1、第一次序:配偶;
2、第二次序:父母;
3、第三次序:成年子女;
4、第四次序:其他近亲属;[祖父母与兄弟姐妹同一顺序,可以同时担任]
5、第五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自愿、同意;
6、第六次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先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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