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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物权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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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1.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⑴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⑵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 ⑴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⑵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原物与孳息(可以独立存在) ⑴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⑵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⑶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3.占有制度 1.占有的种类 ⑴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食欲占有人所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 ⑵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他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 ⑶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⑷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 ⑸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 2.占有的推定效果 ⑴事实推定: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⑵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3.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⑴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⑵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⑶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将因毁损、灭失取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赔偿损失 4.占有的法律保护(针对占有人,占有人应占有但被别人侵占的) ⑴返还原物: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①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 ②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 ③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有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 ⑵损害赔偿: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自占有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4.无权占有善意与恶意区别 善意 恶意 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 √ √ 权利人是否需要向无权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 × 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 √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 √ √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害的,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 × √ 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⑴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⑵地役权自地役权合用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⑶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⑴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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