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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劳动关系和内部员工管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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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劳动关系和内部员工管理

第十五章 劳动关系与内部员工管理 第一节 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涵义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界定: 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等。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组织的成员,并遵守组织的内部劳动规则。 (三)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罚、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管理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二、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框架 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领域: 一、限于促进劳动关系合作的事项内; 二、限于缓和和解决劳动关系冲突的事项内 三、劳动者的地位和权益 (一)劳动者的地位 劳动者是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劳动者在组织内处于主体地位,而经营管理者则处于主导地位,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劳动者的权利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四、工会、职代会的地位和作用 工会的核心作用是联合起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 工会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平衡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工会在公众中、政府机构中和政党中寻求同情,因此具有一定的政治特性。 职代会具有五项职权: ①听取和审议行政负责人工作报告或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 ②审查同意或否决工资、资金分配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 ③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④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或任免建议; ⑤选举或推荐行政领导人。 五、劳资协商和谈判 劳资协商制度是组织劳动合作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集体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在对等的基础上就双方关心的问题经过协商后作出决定的制度。 劳资集体谈判制度是组织劳动合作的又一种表现形式,是指劳动者团体为了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而与雇主或其团体所进行的交涉活动。现代意义上的集体谈判活动不再仅是劳动者斗争的武器,而是成为调整和缓解组织劳动关系以及实现组织劳动合作的一种重要的手段。集体谈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从劳动者角度考虑的,即维护和改善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条件,阻止雇主对雇员待遇的为所欲为等。 “不当劳动行为”——管理者对集体谈判制度这种合作形式诚意不够或拒绝进行交涉。 三种劳资协商和谈判基本模式: 1.主要由国家宏观层次上的劳资双方谈判决定, 如新加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 2.主要由产业中观层次劳资双方谈判决定 如德国、荷兰。瑞士等 3.主要由企业微观层次劳资双方谈判决定 如英国、加拿大、美国、法国、意大利、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等 (二)劳动关系协调中工会、雇主和政府的活动 1.工会与集体谈判 工会组织之所以产生的根本原因,最初就是以更有力的集体行动代替个人交涉,工会代表雇员的意志与雇主进行谈判由来已久,当代则成为劳资关系协调的主要方式之一。 2.雇主与集体谈判 雇主在集体谈判中往往是很少提出要求的,往往是在工会提出集体谈判的要求时表现为被动的接受。当雇主自愿或被迫按法律程序承认了工会,那么他就必须准备定期同该工会进行谈判。雇主的交涉委员会通常由经理、主管人、公关部主任组成,除此之外,还可能由一个或数个受组织雇用的律师,通常是,组织越小,交涉代表就为数越少。 3.政府与集体谈判 政府对于集体谈判是欢迎的,并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动; 基本的做法有: ①完善劳资关系法,为谈判双方提供法律依据; ②开展舆论宣传,消除双方对立情绪,进行思想引导; ③正确引导,适当干预谈判进程 ; ④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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