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对外政策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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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对外政策类〕

2010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所得税政策培训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三月 有关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政策解读 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盘点及解析 总局网站对若干问题的答复 有关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号公告第七条 “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债务重组定义:以债权人作出让步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号公告第七条“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一是明确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要确认收入。 二是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三是分配溢价资本公积暂不征税。但对于“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为后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此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因此,79号文件规定转股分配时暂不征税。但需要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征税,因“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一是明确了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也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即:发票作为支撑。没有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基本规则。 二是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即:只给了1个纳税年度的缓冲期。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与免税的区别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企业在筹办年度没有收入就会形成亏损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要么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要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分期摊销计入税前扣除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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