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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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陈

上海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陈 篇一:上海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实施办法 上海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充分保障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合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上海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工会应当为员工提供劳动合同方面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为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创造条件,依法维护员工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 第五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集团)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集团)公司应当如实说明。 (集团)公司在录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和附 属单位,在(集团)公司授权委托前提下,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他(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委托管理单位也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利规范管理。 第七条 凡与(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与员工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服务期);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 (七) 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一式二份,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当事人对生效期限或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起始时间确认。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集团)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确定签订(续订)合同 的期限。为了便于管理,在双方协商同意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可参照下列标准协商签订: 一、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一) 新进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硕士生、博士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 招聘社会劳动力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招聘到关键岗位工作的员工,其合同期可不受上述合同期限约束。 二、 合同试用期 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含在合同期内。 三、 期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 (一)在一般岗位的员工续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在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员工续订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属(集团)公司高层次人才或核心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合同期限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如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及以上的; (二)劳动关系已在(集团)公司且服兵役期满退伍的; (三) 政府安臵进(集团)公司工作的属初次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 患有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 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 在签订(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员工任何一方提前一—三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合同,通知期满作为约定终止条件。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 (一)由用人单位出资聘用的员工或录用外省市户口的全日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为其办理了本市正式户口的,可与员工就服务期作出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为三—五年,服务期起始日期与合同履行起始日期同步。 (二)由用人单位出资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学历教育、派遣出国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可与员工就服务期作出约定,服务期起始日期从培训期满次月开始计算。 (三)服务期约定内容除服务期限外,还应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金额、赔偿金的扣减方式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合同期限短于服务期限的,合同到期,如用人单位需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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