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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违反计划生育
事业单位违反计划生育
篇一: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行政处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
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本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依法结婚后,虽然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 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 不符合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 不足法定婚龄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其他婚外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对非法出具结婚介绍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摘取节育环或破坏其他长效节育措施,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做假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力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计划生育主管人员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条 对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给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下年度仍无明显好转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瞒报和虚报计划生育数字的领导人和当事人,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案件不调查,不按规定处理或包庇纵容、故意拖延处理的地方和单位,给其领导人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阻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
(二)虐待女孩或女孩母亲的;
(三)遗弃、溺害、买卖婴幼儿的;
(四)干涉、阻碍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的;
(六)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职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七)威胁、侮辱、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八)支持、藏匿、包庇他人逃避计划生育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其它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对于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计划生育经费、超生罚款和其它罚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政处分,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已按当时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作处理的,按本办法处理。
篇二:22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处理、处罚依据
22、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隐瞒收入
●常见表现形式
1.未及时确认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
2.其他收入挂往来;
3.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挂往来款。
●定性依据
1.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固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2.1997年6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颁发的财文字[1997]274号《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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