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团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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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团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团风县团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篇一:团风县-2013年代理公司备案登记表 团 风 县 建 设 项 目 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 团招标登()第 号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所在地: 填报日期: 201 年月日 团风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制 一、登记备案说明 一、县内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组织我县境内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办理备案登记。 二、招标代理机构申办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团风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1)《营业执照》 (2)《机构代码证》 (3)《资质证书》 (4)《物价监审证》 (5)《税务登记证》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8)拟派驻团风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已为其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 (9)团风县招投标协会会员证 三、登记备案联系方式 团风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地址:团风县政务服务大楼6楼 网址:/retype/zoom/2f2e253e7375a417866f8f29?pn=4x=0y=0raww=718rawh=920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615.041782729805md5sum=b2fe71bcd114fd8c8398d078fa7f3f40sign=5e19bac492zoom=png=1878-4036jpg=0-62667”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2、代理机构在团风县境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需提供办公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常用固定办公电话号码。 四、代理机构拟派驻团风片区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登记表 2、此登记表所填报人员壹年内有效,如果代理机构拟派驻团风片区的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存在中途增减变动的情况,须向团风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材料,经审查同意后补充办理备案登记。 3、固定网员参与2013年在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代理活动,所派驻的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必须从此表所登记的人员(含上款所列补充备案登记人员)中选派,表内所列人员名单须经审查合格后方为有效。 4、此页不够可扩展。 5 篇二:团风县城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团风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县城管执法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及时查处和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团风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团风县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团风县城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控制区域,东至京九铁路桥,北至举水河大桥,南至罗家沟大桥,西至长江干堤。包括得胜村、罗家窑村、上寨村、方家墩村、来龙庙村、临江铺村、十里湖村、张家窑村、张家湾村、金锣港(村)农场、罗家沟村、崩坡居委会、河两岸居委会、马坊桥居委会、乌林居委会、私营经济园、花园铺村、黄土岗村、白鹤岭村、观音墩村、徐家楼村、黄湖移民新区、黄湖农场、杨汊湖风景区、罗霍洲新港、团风经济开发区等区域。 因团风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城市规划区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 县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未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县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团风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并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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