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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培计划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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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教育部国培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 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师厅[201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管理, 根据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级教师培训 计划的通知》 (教师〔2010〕4 号)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11〕5 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 管理办法》 《“国培计划”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 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2.“国培计划”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3.“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 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 年 1 月 29 日 附件 1 “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 管理, 根据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师 〔2010〕 4 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全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教 师培训者的集中培训,培养一批“种子”教师,引领和推动“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 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地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为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 教师及骨干教师培训者等。
第五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参训教师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岁。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六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 准(试行)〉 、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和 〈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的通知》 (教师 〔2012〕 1 号)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确定。
第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应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国培计划”课程标准 (试 行) 〉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5 号)要求,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以问题为中心,以案 例为载体,实施主题式培训,为学员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 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八条 教育部评审认定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院校(机构)资质,并根据培训绩效和项目需要对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教育部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 构)承担培训任务。
第五章 学员选派 第十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培训名额和培训对象条件要求,推荐参训 学员,优先选派承担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及本地教师 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
第十一条 参训学员选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 荐、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省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则上 参加过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教师三年内不再推荐参加同类项目。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国培计划”网站() ,及时报送参训学员 信息。教育部将对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取消参训资格,并 网上通报。
参训学员资格认定后,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会同省级教育部门通知学员按时参训。
教育部、 财政部将根据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质量、 学习效果等因素, 核定下一年度培训名额。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方案研制、统筹指 导等工作,原则上为培训任务承担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根据项目要求,遴选熟悉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组建培训专家团队,原则上 省域外专家不少于 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 50%。
第十五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整合优质资源,同时注 重培训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择优遴选生成性资源参加“国培计划”资源评审, 原则上每学科(领域)报送资源不少于 1 件。
第十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注重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采取参与式、 研讨式、 案例式、 情境式、体验式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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