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2章汽车保险制度与运行原则〔2013–58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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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章汽车保险制度与运行原则〔2013–58章〕

第1章复习 汽车保险基本概念和汽车保险的发展史:风险、汽车保险、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分类等。 第2章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汽车保险?汽车保险包括哪几层含义? 2.汽车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3.以2012年的行业示范条款为例,说明汽车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4.汽车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5.走访当地保险公司,了解汽车保险业务开展的情况,分析当前我国车险市场的特点和发展态势? 第2章 汽车保险制度与运行原则 2.1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2.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念简析 2.3 从车主义和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2.4 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 2.1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一.概述(绝对强制与相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意义: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补偿。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也称法定汽车责任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商业,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汽车所有人必须按照法规投保汽车责任保险。 绝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 相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 1.强制加入 ; 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3.具有不可选择性 ; 4.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与使用; ?5.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6.具有公益性。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实施方式 1.混合实施 由于强制责任保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法律规定了其最低要求,因此设计时包括强制责任汽车保险在内的混合实施方式,如英国的汽车保险被设计成四个层次的保险,分别为: (1)法定最低的汽车责任保险 (2)第三者责任保险 (3)第三者责任、火灾和盗窃保险 (4)综合保险 2.分离实施:汽车责任险必须办(如日本)。 四.国外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法国:?法国1985年7月5日《以改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状况促进赔偿程序为目的的法律》是较早的强化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积极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该法第3条所指“受害人”(车辆的驾驶人除外),或者同法第4条所指“受害人”(车辆的驾驶人自身),哪种受害人均可作为请求赔偿的对方当事人,法律已不在身体的受害人之间设置区别。就是说,在驾驶人成为受害人的场合,虽然依照的是基于过失的责任这一过去的制度,但驾驶人能够与步行者、骑自行车者或乘客同样地,享受申报程序的恩惠 。 ?在英国,现行的关于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强制加入保险制度依据的是1988年道路交通法。现行的保险制度,不仅第三者的死亡、伤害、财产损害被要求强制加入保险。而且,从一般性的保险实务的发展趋势来看,英国机动车保险的对象也在扩张,除因机动车的使用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死亡、伤害、财产损害外,同时因火灾和盗难等机动车的毁损、灭失也受到保护的综合性担保保险正在得到一般化。英国强制加入机动车保险始于1930年制定的道路交通法,但当时对在道路上使用机动车者要求的都是对有关好意同乘者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事故(死亡、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强制加入民营保险。 日本的情况 ????日本是亚洲近代以来法制建设最为先进的国家。1955年就制定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该法第3条规定:为自己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因该运行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时,负赔偿由此所生损害之责。但在证明了自己及驾驶者没有懈怠有关机动车运行的注意的情况,受害者或者驾驶者以外的第三者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以及机动车没有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的情况时,不在此限。由此设立了机动车的严格责任。该法并设立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强制保险制度及政府的保障事业。 五.我国的强制车辆责任保险 我国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的确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由地方主导到国家主导的过程。自1980年保险业全面恢复国内业务以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就属于自愿性保险。1991年《道路交通处理办法》颁布后,我国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推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截至2004年,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这一阶段,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的推行由地方性立法和地方政府主导。 一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道路交通综合环境的配套和改善则相对滞后,交通事故进入多发期。二是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大幅上升。原有的地方性强制保险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但由于其效力层次低、覆盖面有限、赔偿标准不一、保障的随意性较大,难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这样,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逐步走到了国家立法和中央政府主导的阶段。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A)(以下简称道交法)。并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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