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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城镇土地使用规章制度

2004-06-14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无偿收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出让。 (2)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思考题】 ⑴ 简述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 ⑵ 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有哪些? ⑶ 什么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⑷ 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⑸ 简述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4.4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 4.4.1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客体范围要求 4.4.4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领土主权要求 4.4.3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资源利用要求 4.4.2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要求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土地使用权再受让人。 (1)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必须是代表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县、市人民政府。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充当出让人。 (2)土地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代表,代表县、市人民政府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 (3)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包括转让人、再受让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4)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成为土地使用者受让人(转让人、再受让人)。 (5)未经资质审查和工商管理登记的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再受让人)。技术力量薄弱、资金缺乏,不符合条件和不具备资质的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再受让人)。 (1)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政府选定和规划好的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允许转移。 (2)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出让之列。 (3)行政划拨和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自行出让土地使用权,确需出让,必须先由政府征为国有后,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 居住用地70年; 2. 工业用地50年;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使用期满: 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若使用者若需继续使用,可向政府申请续期,但需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若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1) 土地使用用途要求 (2) 土地利用规划设计要求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附属建筑物的性质及平面布局;建筑密度;土地容积率;建筑物层数、高度;停车场的大小;绿化比率;建筑体型、色彩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主体建筑的装饰要求、建筑场平整标高、出人口方位等。 (3)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主要是受让人在受让地块上进行生产、生活对应符合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主要是对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和卫生、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4) 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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