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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管号附件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委属有关单位,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
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黄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2、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
行)条文说明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主题词:河道 管理 技术 审查 标准 黄河 通知抄 送:
黄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月2日印制
附件1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防洪评价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技术审查,包括桥梁、浮桥、管线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技术审查一般要求
第三条 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甲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乙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报送审查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列出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洪标准、依据的技术规范等;审查项目所在河段防洪治理规划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河段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第五条 采用的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应为经过整编的并经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认定的;采用的地形、地质资料应由建设部资质认定的单位提供。
第六条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非防洪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征得对该水文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黄河孟津白鹤镇至河口河段、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宁蒙河段、渭河咸阳铁桥以下河段、沁河五龙口以下及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未来河道冲淤演变预测、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确定,应按照项目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及河道防洪的重要性等,通过实体模型试验或数学模型计算与原型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取得。
第八条 河道冲淤演变预测要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对于已建成水库、拟建或规划水库库区内及水库下游的工程应考虑水库调度运用方式的影响。
第九条 设计洪水复核应考虑上游已建、拟建及规划梯级运用对设计洪水的影响。
第十条 设计洪水除满足建设项目自身防洪标准外,还应与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及水电工程标准相协调。位于已建、拟建及规划水库库区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应不低于正常高水位情况下的通航要求和水库校核洪水水面线;水位流量关系应与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及水电工程标准相协调。水面线、水位流量关系计算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冰凌较为严重的河段,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所在河段发生封河、开河及冰坝的影响,冰凌洪水位应与相应规划设计成果相协调;建设项目在已建、拟建、规划水库的中、尾部,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对封河、开河及冰坝的影响,并分析提出壅冰水位。
第三章 桥梁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 在黄河干流及渭河、沁河、大清河等支流下游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应采用全桥渡跨越方式。
第十三条 桥位选择应在水文、水位站基本断面影响范围以外,并尽量减小对测流断面、地形测验断面的影响。桥位位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影响水文监测,水文测站需迁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条执行;不需迁移但需采取保护措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桥墩设置以尽量减小对河道主流变化的影响为原则;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洪水主流流向基本一致。
第十五条 为减少桥梁建设对河势演变、河道防洪、工程管理等的影响,不同河段容许的桥梁间距一般应不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5~2倍,同时考虑河段防洪(凌)的重要程度,确定桥梁间距。
对于城市河段,确需减小桥梁间距的,须经充分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桥梁孔跨布置应根据不同河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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