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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际私法自考重点复习重要例题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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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际私法自考重点复习重要例题解析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范围 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a、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b、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c、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我国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 a特点:两重性和多样性 b类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c.我国特点:(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规定2、专章专编式规定3、单行法规式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二)“判例”的地位(不承认判例) (三)国际条约 (四)国际惯例的地位问题 4.国际私法定义: 5.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 a b、联系:都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都是上层建筑;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成果又服务于国际私法,对其产生和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 1.法则区别说发展阶段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2.法区别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 3“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萨维尼:.《法国民法典》历史地位 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A. B.本国法主义的诞生 C.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5.统一的国际私法组织有哪些? (一)利马会议蒙得维的亚会议泛美会议(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国其前身国际联盟 .我国国际私法最早观点? 公元651 三、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2、各国的民商事立法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三)冲突规范的含义及特点: 含义: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特点: 首先,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 其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再次,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 最后,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与其他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类型和立法选择理由a.单边冲突规范:防止立法外延的扩大,明确法律规定的准确性。 b.双边冲突规范:具有公平性和规范性,无论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立法,都是冲突规范的主体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反映各国家民族利益冲突,以及扩大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和调整作用的立场,也反映各国积极促进国际民事经济来往,避免过于强调本国法律片面作用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系属公式的含义 4.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2) 行为地法(3)物之所在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56)旗国法(7)最密切联系地法 5.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概念: (二)特点 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6.先决问题的概念 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并列。 四、国际私法主体 1.我国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一)(1988182条规定:(1)“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第181条规定:(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民法通则》第15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3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2.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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