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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制度”对象资格确认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三项制度”对象资格确认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发布时间: 2010-2-2 15:06:05 被阅览数: 32 次
信息来源- 省人口计生委
“”对象资格确认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一、奖励扶助:1、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该夫妇均只能享受720元标准。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该夫妇均可以享受840元标准。2、“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3、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在生育,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4、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5、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问:该夫妇是否符合?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6、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7、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1981年6月24日的基础上顺延9个月) 8、一对夫妻曾怀孕6个月,早产,无材料证明婴儿产下是活产,还是死婴,如果周围群众认定为活产,能否可以纳入奖扶?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早产儿是死婴,且周围群众均认定为活产,可以纳入奖扶.9、我地有一个村,部分村民为机场扩建,转为居民,但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能否纳入奖扶?答:根据我省奖扶政策解释,村改居且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待遇的,从开始享受待遇的当年计算,可以继续享受三年,如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待遇的,则暂不考虑户口问题,仍为正常奖扶。10、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答:是的。11、奖扶标准有1440元的吗?如有与特扶的1320元有矛盾吗?答:2009年国家把奖扶金基数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我省从2009年起奖扶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的600、720、1200、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840、1320、1440元。其中,享受1320元、1440元的奖扶对象为极少数暂不符合特扶条件的人群,交叉人群全部纳入特扶。12、奖扶女性年龄可否放宽到55周岁?答:鼓励各地提前兑现年龄,但不纳入国家系统管理。13、男方是城镇户口,无经济来源,长期在农村生活,女方是农业户口,能否享受奖扶?答:不属奖扶对象。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四个条件。
二、特别扶助:14、独女死亡特扶标准是1320元,奖扶标准是1440元,如何确定独女死亡资金?答:符合特扶条件的全部纳入特扶范围。15、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16、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答:可以。17、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18、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8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100元/月?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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