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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与应对策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与应对策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为了规避潜在的劳资纠纷法律风险,现就相关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并提出建议性的应对策略。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 1、条文解读:
1)新的条例对用工管理台帐的要求远远严格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将劳动合同保存两年以上,而新的条例则要求建立全方位的用工管理台帐。
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数额、工资发放、考勤记录负有举证责任,在新的监察条例实施之后,用人单位将负有更重、更广泛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已过仲裁时效,也需要用工管理台帐来举证。因此,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帐,对预防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作用重大。
2、应对策略:
1)建立全方位的用工管理台帐,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因此用人单位需要保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人力供应,适当增加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2)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特别是做好员工的个人信息资料核实工作,确保员工个人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3)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考勤管理档案,不仅要保存考勤统计表,而且要保存原始的考勤记录(例如纸质考勤卡、电子指纹卡/IC卡的硬盘记录等)。
4)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每月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哪些款项,例如员工私人借款、员工失职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社保费、伙食费、住宿费等等。
5)在职员工与离职员工的管理台帐要分开保存,避免混淆。同时,要做好用工管理台帐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要求基本与财务管理台帐相同),避免发生遗失或损毁。如发现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相关劳动部门做好报告和备案工作。
6)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用工管理台帐的备份,建立用工管理台帐的电子档案。
7)用人单位应建立用工台帐管理人员责任制度,特别要做好用工台帐管理人员的岗位调动或离职的交接工作。
8)特别提示:凡办理了社保的员工,必须建立用工管理台帐。
第十五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1、条文解读
新的条例除要求建立正式员工的用工管理台帐,而且要求建立实习、见习人员的管理台帐。这一点在以前的劳动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要引起重视。
2、应对策略
1)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应届毕业生管理制度,详细规定实习、见习人员的用工管理流程与要求。
2)用人单位要为实习、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为实习、见习人员还未毕业,因此不可能办理社保手续。
3)其他要求基本与第十四条相同。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用人单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条文解读
1)用人单位如果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业务活动。而且,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追溯期长达三年。
2)用人单位如果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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