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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范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推进旅馆业管理现代化,服务现实斗争,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市局治安支队是信息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评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分局做好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协调市局有关单位做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受理本市政法系统、政府部门及其他省市公安机关提出的信息查询、比对等事项。
第三条 市局信通处负责保障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网络建设、管理及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整个信息系统及内部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每天两次(上、下午各一次)巡查信息系统后台系统相关服务器及网络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处置,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对信息系统后台中心数据库每周做一次数据完全备份并妥善保存3年以上;负责协调指导维修维护公司和电信公司对旅馆前台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等各种软硬件的维护;维修维护公司和电信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确保旅馆前台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 市局刑侦支队负责定期为信息系统提供、更新本市在逃人员数据。
第五条 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检查前一日辖区旅馆住、退宿人员信息的录入和上传情况;查询、统计前一日已上传或未上传信息的旅馆名单、各旅馆上传信息的数据漏项和系统通信次数情况;对信息误传、迟传(指超过24小时不上传,下同)、漏传或不传的旅馆,直接派员或督促派出所上门进行检查,查明原因,督促整改。
第六条 派出所应每日检查前一日辖区旅馆住、退宿人员信息的录入和上传情况,及时收集、汇总辖区旅馆基本情况、发案情况及处罚结果等信息,并传送市局治安支队、分局治安大队。
派出所应及时采集和更新辖区旅馆基本情况信息,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信息系统“旅馆日常管理”列表菜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填报、变动:对已经联网并开业的旅馆,应将信息系统“旅馆列表”菜单中的“状态”标注为“装机开业”;对已经联网但因装修等原因临时歇业的旅馆,应将“状态”标注为“歇业”;对已经联网后又停业关闭的旅馆,应将“状态”标注为“装机停业”(该旅馆代码不能重复使用),但不得删除该条旅馆信息;对尚未联网但已开业的旅馆,应将“状态”标注为“未装机开业”;对已经联网但尚未开业的的旅馆,应将“状态”标注为“装机暂未开业”;对尚未联网就已停业关闭的旅馆,应在“旅馆列表”中删除该条旅馆信息。
第七条 市局治安支队要及时会同信通处与信息系统开发公司,做好对分局、派出所相关民警对信息系统内网后台操作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八条 派出所要结合日常治安管理,每月不少于2次对旅馆使用系统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一)检查前台系统终端是否安装在旅馆前台;是否专机专用;是否与旅馆内部管理软件混装;是否24小时开机及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利用专机上因特网等现象。
(二)检查前台服务员是否通过派出所审核、培训,并能熟练操作前台系统;是否在开具旅客住宿登记单后,当场将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录入前台系统;是否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按抵店日期依次装订归档保存2年;是否规范使用交接登记簿;是否对系统发生的故障及时报修和登记。
(三)核对信息系统登记的前3日住退宿人数与住宿登记单中登记的人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信息漏缺和退房操作不及时现象;当日已录入旅馆住宿人员信息与旅馆住宿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旅馆住退宿人员信息不上传或未按时上传情况;是否存在一证多人住宿、使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无证住宿等情况。
第九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后果或影响信息系统正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馆,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传输或者报送住宿人员信息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旅馆相关工作人员。
(二)对故意不使用旅馆业系统,不录入、不上传或不全面录入、少上传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应按照《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不录和不传境外住宿人员信息的旅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市局治安支队接到系统报警信息后,要及时查询核实情况,经核实,确属在逃人员的,及时发出处警指令。派出所接到处警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抓捕网上在逃人员,并在开展初审后移交给立案单位。同时,在24小时内将处置情况反馈市局治安支队。
第十一条 市局将旅馆系统安装使用率、旅馆信息发送率、落实旅客登记制度情况和发挥作用抓获网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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