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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当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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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当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绝当后当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时间:2014年01月15日信息来源:辽宁典当网?点击:25次?我要评论(0)?【字体:大?中?小】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裕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兴隆典当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某之间的典当合同纠纷案。      裕兴隆典当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其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2006年1月11日裕兴隆典当公司与阳某某签订了007号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阳某某向裕兴隆典当公司借款113.8万元,阳某某以其拥有的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乙36号院5号楼1902号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双方就该抵押办理了登记,裕兴隆典当公司于2006年1月17日取得了该房产的他物权证,证号为:京房东他字第06595号,抵押权利价值为113.8万元。双方于2006年1月17日签有当票一份,确定典当金额为52万元,典当期限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06年2月17日,综合费用为1.664万元(折合月综合费率3.2%)。阳某某于当日写有52万元收条,因裕兴隆典当公司扣除阳某某当月综合费用1.664万元,裕兴隆典当公司实付金额为50.336万元。当期届满后双方达成续当意向,阳某某于2006年2月20日、2006年3月18日两次通过银行向裕兴隆典当公司支付2006年2月17日至2006年3月17日、2006年3月17日至2006年4月17日续当期间的综合费用各1.664万元。阳某某按月综合费用1.664万元标准共为此笔当金支付综合费用4.992万元。2006年4月18日双方签订了0066号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阳某某向裕兴隆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阳某某仍以其拥有的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乙36号院5号楼1902号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双方还约定借款期限自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18日,并在合同第4条明确约定当期息费每月为当金(上述合同中表述为借款金额)的3.1%,即月综合费用为人民币6.2万元。签订0066号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当日,双方即签汀当票,当票中裁明典当金额为200万元、综合费用为18.6万元(即按月综合费用6.2万元的标准从当金中预扣3个月当期的综合费用额)、典当期限由2006年4月18日起至2006年7月18日,阳某某于同日写有200万元收条。双方还在当票中约定:典当期内及续当期限届满后10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当期届满10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裕兴隆典当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双方还一致认可合同第9条中约定借款期或续当期满5日内的“5日”应对应当票中的时限为10日即为借款期或续当期满10日内阳某某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清偿借款及相关息费的,裕兴隆典当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处分该抵押房产,阳某某不可撒销地授权裕兴隆典当公司由其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该抵押房产。届时由裕兴隆典当公司或阳某某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公开拍卖该抵押房产用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自上述情况出现起至裕兴隆典当公司抵押权实现阶段,阳某某或其责任继承方除应偿还借款本金、息费外,还应承担逾期罚息(按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及裕兴隆典当公司实现抵押权的相关费用,相关款项均从拍卖款中直接给付裕兴隆典当公司。当期届满后,阳某某分别于2006年7月21日、2006年8月21日、2006年9月27日、2006年10月28日、2006年11月29日通过银行向裕兴隆典当公司付款各6.2万元,共计31万元用于支付自2006年7月19日起续当至2007年1月18日的综合费用。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7年1月18日,阳某某共支付裕兴隆典当公司49.6万元。此后,阳某某既未按合同约定续当亦未赎当,按双方约定2007年1月29日为绝当。直至2007年4月、5月17日阳某某通过银行向裕兴隆典当公司付款各10万元。其后,阳某某于2008年2月25日通过北京国电康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裕兴隆典当公司按其上述依据及标准计算至2008年3月17日的息费和违约金等债务总计73.2万元。至此,阳某某共偿付裕兴隆典当公司147.792万元(含007号合同中阳某某向裕兴隆典当公司支付4.992万元)。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情况      原告裕兴隆典当公司于2007年向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下简称原审)时提出的诉阶请求为:要求被告阳某某支付拖欠的典当借款本余200万元以及截至2007年9月23日的相应利息、综合费用、逾期罚息共计55.5万元由于被告未到庭答辩参诉,原审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宣民初字第8852民事判决(简称第8852号判决),认定阳某某拖欠每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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