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车险核保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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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车险核保细则

阳光财险甘肃省分公司车险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2015 年机动车险核保细则 总则 为全面提高承保质量,切实控制承保风险,根据总公司 业务经营原则,达成车险经营规范化和专业化的目标,结合 总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和甘肃省车险市场实际状况,特制 定本承保细则。本承保细则是我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指南,承 保条线人员严格按照承保政策执行,指导业务人员围绕公司 的目标客户开拓业务。 分公司车险部 2014 年 12 月12 日 1 阳光财险甘肃省分公司车险部 第一部分 承保规范 一、投保单填写完毕后应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 章,严禁业务人员代投保人签章。 二、审核每张批单的同时要核查该保单的以前批单内 容,不允许用多张批单分别更改牌照号、发动机号和车架号。 批改时要根据批改申请填写的批改原因,判断是否需要客户 提供行驶证等手续。 三、更换车辆不得进行批改,必须采取退保原车辆、重 新承保的方式。 四、半挂牵引车按照行驶证注明的使用性质按照适用对 应货车费率。 (1 )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 定载质量为准; (2 )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 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 吨 以上货车 第二部分 交强险承保管理规定 一、特殊情形的费率使用 1、各机构严格执行交强险的费率要求,按照规定出单。 严禁变更使用性质、吨/座位等车辆信息。 2 阳光财险甘肃省分公司车险部 2、车船税和交强险必须同时购买,客户拒绝缴纳车船 税者,各出单点不得单独出具交强险。 3、行驶证营业或非营业使用性质不明确的,一律按照 营业性车辆确定使用性质。 二、车辆种类风险指引 1、非营业货车应严格按使用性质承保,禁止承保2 吨以 上的非营业货车。 2、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存在保费充足性 差,查勘成本偏高的问题,赔付率不容乐观,将该类业务列 为红区。 第三部分 商业险承保管理规定 一、主险: 1、车损险: (1 )禁止单独承保车损险及其附加险。 (2 )新车购置价不能低于系统价格的90%。 (3)非营业企业、家庭自用车辆车龄超过10 年,货车车 龄超过8 年限制承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视上年出险及承 保情况而定)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1 )2 吨以上货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不得超过50 万元; 3 阳光财险甘肃省分公司车险部 (2 )2 吨以上货车(含挂车)、特种车的车上人员责任 险,每座限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 3、盗抢险: (1 )车龄超过8 年的车辆限制承保盗抢险及其附加险。 二、附加险: 1、附加车身划痕险: 车龄在3 年(含)以内的车辆可以承保车身划痕险。 2、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额最高2 万元。 3、附加火灾、爆炸、自然损失险:车龄在 6 年(含)以 内的营业性车辆可承保此险别。 4、新增设备损失险:承保该险种需提供相应设备的购置 发票或相关价值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发票,行李架保额 最高1000 元,侧踏板保额最高 1500 元,前后保险杠护板保 额最高各1000 元。) 三、摩托车禁止承保车损险、盗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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