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营销、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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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营销、法规

设计、营销、法规 设计市场营销 一、设计市场营销组合:是设计企业或部门为了进占目标市场、满足客户需求,加以整合、协调使用的可控制因素。包括4P:产品(设计服务)product、定价pricing 、促销promotion 、渠道place 。对应于以顾客为中心的4C理论: Product(销售的产品) CustomerValue(客户价值) Price(销售价格) CosttotheCustomer(客户成本) Place(销售渠道)Convenience(供货给客户的方便性) Promotion(促销推广) Communication(与客户的沟通) 二、特点:可控性、动态性、复合性、整体性 三、设计营销活动: 1、饱和营销 2、竞争群络 3、关系营销 4、网络营销 5、互动营销 设计法律法规 一、设计法规概述 设计是社会问题,设计师及其设计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桥梁,同时也要受社会法规的规范。 法规众多,可以将设计法规体系分为设计知识产权法规及工程设计与建设法规两大部分。 二、知识产权 专利 一、定义 专利 一 词 ,是从英文“Patent翻译而来,其原意可理解为“公开的文件”,反映出专利的公开性,即设计发明人获得专利的先决条件是将自己的设计发明公开。现在我们谈到“专利’,,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设计发明的专利权;再一个就是指获得专利权的设计发明。 专利 权 是 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在该国领域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或专利方法的使用等方面的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 二、特征:独占性、法定性、地域性、时间性 三、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 我 国专 利 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里的“技术方案”并不是一种构思或设想,它不仅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完整的、具体的、而且能够实现的方案。是否 构 成 我国专利制度上的发明,必须满足这样一些条件: (1) 发 明 必须是创新的技术,这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 (2 )发 明 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这就强调了对自然规律的应用,从而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方法。例如最早使用的家用冰箱利用了大自然的物理现象,诸如液体气化要吸收大量的热,气体经过压缩能变成液体以及热量能够传导来致冷等。 (3) 发 明 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只有具体的技术方案才可以实际应用在工业中。如果仅仅是一项构思、一种观念,无法证明它实际存在,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实用新型 目前 世 界 上有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实行实用新型保护制度。而各国对实用新型的称呼略有差异,如德国成和我国称“实用新型”,日本称“实用新案” ,,法国称“实用证书”,澳大利亚称“小专利”等。我国 专 利 法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的外部立体表现形式,且具有相当的体积;所谓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之部件或零件的有机组合或联结。实用 新 型 也称为“小发明”,它与发明的主要区别在于,发明既包括产品发明也包括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仅指具有一定形状的物品发明。另外,相对于发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例如第一次创造出电话是发明。电话原是送话筒和受话筒分开,后来将送、受话筒合在一起,就是对电话的改造设计,是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 专 利 法所指的外观设计,英文名是“industrial design”。但它与我们平常所说的、传统意义上的设计(Design)或工业设计(Industrial Design)并不完全相同。外观设计也属于艺术、美学领域,但其目的是确定厂商生产的产品或手工制造产品的外形。目前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如英国、香港等)是将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一类独立的工业产权来保护,而不属于专利的范围。例如在香港,各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注册,包括计算机、电话、激光唱片机、纺织品、珠宝和手表等,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有权阻止其它人制造、输入、使用、出售或出租其外观设计产品。目前世界上只有由国、美国等较少数国家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的一种。我 国专 利 法中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保护条件: 1、以 产 品 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设计对象 2、以 产品为载体 3、富 有美感 4、适 合 工 业上应用 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物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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