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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
第四章 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 冯艳芬 内容: 仓储合同 商品入库管理 第一节 仓储合同与仓单 一、仓储合同 二、仓单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概述 二、仓储合同中的特殊权利 三、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 四、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五、仓储合同范本 一、仓储合同概述 (1)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保管人、存货人 标的: 标的物: (2)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5)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 。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3)仓储合同当事人 1)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仓储的一方,可以是仓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只有仓储权利的占有人。包括货主、承运人、法院等。 2)保管人:为仓储货物的保管一方,必须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进行工商登记、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人。 (4)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 1)标的:指仓储保管行为,包括存货人按时交付货物、支付仓储费,保管人给予养护、保管直至期满,完整归还的行为。 2)标的物:是存货人交存的仓储物,必须是有形的实物动产。 (5)仓储合同订立的环节 1)询盘/询价 2)发盘/报盘/报价 3)还盘 4)接受 5)签订合同 6)合同的履行 (6)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又称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订立。如停车场收费; 又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7)仓储合同的类型 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依据。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其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划分。 3)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依据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划分。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依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确定。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名称与否划分。 (8)仓储合同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合同的标的与标的物 质量和数量 价款或酬金 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9)仓储合同的格式 1)合同书 2)确认书 3)格式合同 二、仓储合同中的特殊权利 1、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如果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存货人检查仓储物并提取样品,仓储物发生变质或有其他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检查权与提存权是法律根据仓储合同的独有特点赋予仓储当事人双方的独特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合理的行使这些权利,从而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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