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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 同 法 目 录 第一讲 合同法概述 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第三讲 合同的效力 第四讲 合同的履行 第五讲 合同的保全 第六讲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讲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讲 违约责任 第九讲 合同分论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条件 原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有效)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一方形成权、情势变更)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 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协商、通知、裁判) 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部分取代未变更部分,未变更部分仍继续有效 2、合同变更不具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3、合同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4、涉及第三人利益(保证人),特别是加重负担的应征得其同意 二、合同转让 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的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转让的性质 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 合同的转让的对象为合同债权或债务 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一)债权让与 1. 须有有效债权存在 2. 转让双方须达成协议 3.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例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雇佣、委托、承揽等)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或裁判不得转让的(破产) 4. 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或受让人均可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到达生效且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5. 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条件: 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存在 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 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 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债务承担的类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狭义)——债权人同意 1. 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 承担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 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义务转移于承担人,但保证责任不当然转移 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必债权人同意 1. 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2. 第三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三、权利与义务概括移转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合同法》第88条) 通常有两种情形: 合同承受 企业合并 (一)合同承受 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与第三人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生效要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效力 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一切义务 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 (二)企业合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概念的区别 1、债权让与不同于清偿代位 清偿代位: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出清偿后而取得代位权 2、债务承担不同于代替履行 债务承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 代替履行:第三人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而自行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只是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非合同当事人。 3、概括转让不同于转包、转租行为 转包、转租不终止原合同关系;合同转让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产生 A百货商场与B服装厂签订了购买1000套羽绒服的合同,约定9月底以前交货,总价款2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即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B又接到一项外贸订单,感觉无法完成和A合同,遂向A提出解除合同,A不同意。无奈,B与外地服装厂C联系,向其定购了1000套与原合同相同质量、规格、花色的羽绒服。并于事后向A说明情况。但A认为自己对C不了解,遂拒绝承认。 9月底,C将加工好的1000套羽绒服送到A时,A拒绝收货,并要求B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B认为C加工的羽绒服质量符合原合同的要求,A拒收无理,拒绝承担责任。于是A起诉至法院。本案将如何处理?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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