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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1-10-24 12:34:58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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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科[2010]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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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各市(县)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
附件:《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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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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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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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2 规划设计
3 建筑设计
4 结构设计
5 给排水设计
6 电气设计
7 室内外装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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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导则。
1.2 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非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可参照本试行导则规定或另行规定。
1.3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居住人群及住房需求的不同分为三类:宿舍类、公寓类(单居套型)、住宅类(小套型和大套型)。
1.4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为导向,坚持适用、安全、经济、卫生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5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政府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角度考虑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与施工,积极推广住房部品构件工厂化、住宅产业化,实现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6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除满足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规划设计
2.1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规划布局可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城市中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较齐全区域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2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3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集中洗衣房、公共食堂、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等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
2.4 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区应设租赁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其建筑面积应为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8‰。
2.5住宅类的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按照0.1辆/户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辆/户配置,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适当在地上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小型货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6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景观绿化设计应坚持地域性原则,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良好绿色生态环境景观。绿化植物避免盲目种植,不应布置人工水景。应结合室外活动广场,为居民锻炼和儿童、老人活动设置室外健身、活动器械。
2.7公共租赁住房及户外公共活动场所,宜按照住户需求和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公寓类和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中无障碍住房的比例不低于3%,尽可能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
3 建筑设计
3.1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小套型、精细化、可变性、成品房”的原则,满足“适用、安全、经济、卫生”的基本要求。
3.2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户 型
套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厨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卫生间使用面积
(平方米)
居住人数
宿舍类
按《宿舍建筑设计
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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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宿舍建筑
设计规范》设计
4-8人
公寓
单居套型
30.0左右
≥2.5
≥2.0
1-2人
住宅
小套型
45.0左右
≥3.0
≥2.5
2-3人
大套型
≤60.0
≥4.0
≥3.0
4-5人
注 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2: 表中套型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阳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3.3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规定。
3.4 公寓类的户型宜采用通廊式或塔式公寓组合平面;住宅类的户型宜采用外廊式组合平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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