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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张丽英3国法25检验等条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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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张丽英3国法25检验等条款

法大国经本科文档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数量、包装与检验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 张丽英 一、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接货物数量的依据。依《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短交了货物,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通常用重量、体积、长度、面积、数量、容积等计量单位来表示。但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可能也会有差异,因此合同中必须规定明确。 尽管卖方有依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的义务,但由于某些商品的特性、运输和生产条件的限制,如对于有些农产品货物或矿产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或由于蒸发的原因等,使货物的重量和数量很难与合同相同,对于此类货物,国际惯例也允许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之间有一定的机动幅度。通常有两种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一)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即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如“2,000公吨,2%的伸缩”(Quantity 2,000M/T,2% more or less)。也有的合同中除了上述的规定,还加上了有关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如“2,000公吨,2%的伸缩,卖方选择(或买方选择、或船方选择)”,船方选择的情况是在涉及海洋运输的情况下,所交货量与承载货物的船舶的舱容有关,因此常常约定由船方在机动幅度内决定货物的数量。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二)在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 在合同中规定一个货物数量的约数,如规定“约1,000公吨”(Quantity about 1,000M/T),则货物的数量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约”字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法定解释,因此,在采用此种方式规定货物的数量时,应由双方就约量作出必要的约定。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情况下,货物的数量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才能结汇。此外,在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对于约量的问题,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第30条a款对信用证的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的规定:“约”或“大约”用语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本条款应注意“约”形容哪一项,则哪一项可适用增减10%的幅度,而不能以此类推,如只规定金额是约10,000美元,而数量和单价条款中无此类词语,则信用证中后两者并无此等增减。对货物数量的容差范围,UCP600号第30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应当指出,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应适用。因为后者交货数量容易确定,因此不应有任何增减。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二、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在国际贸易中,除一些货物因其本身特点不需要包装外,多数货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依国际贸易惯例,包装的费用计入货价,不另计价,因此在包装条款中无须另行订明费用。但对于习惯上无需包装的商品,而买方要求包装的,或买方在包装上有特殊要求的导致包装费用增加的,应由买方承担,并应在包装条款中订明。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包装的材料、规格和造型等。如木箱包装,每箱30纸盒,每盒10件等。依《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须依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货物应依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依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货物的包装主要分为两类: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运输,便于装运和储存。合同中也应明确包装上的运输标志由那一方来提供,由卖方提供的,应由卖方设计后通知买方,如订明由买方提供的,应规定买方提供的时间,在买方没按时提供的情况下,卖方可提出其他补救方法,并由买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其作用是为了保护商品的质量、数量,此外,还有介绍商品的作用。包装条款应依货物的性质进行协商,同时还应考虑对方国家的习惯和法律规定,如加拿大法律规定,销往法语区的商品必须使用英、法两种文字,有的国家对以陶瓷作为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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