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检查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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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检查计划

合规性检查计划 一、目的 为识别并评价红沿河核电项目建安工程安全生产现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AAE制定本合规性检查计划。本计划全面识别红沿河项目建安阶段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关键条款,通过施工单位自检、复验、整改和总结等流程系统全面地检查验证红沿河核电项目建安工程安全生产合规性现状,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红沿河核电项目建安工程各施工单位。 三、检查流程 本次安全生产合规性检查共分策划、自查、复验、整改和总结四个阶段(详见图1),各阶段由不同责任主体完成不同任务,并按要求在责任期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一阶段(7月20日-7月31日):策划 AAE施工控制办公室识别涉及核电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从中摘录关键条款,以此编制合规性检查计划。 第二阶段(8月01日-8月10日):自查 施工单位按合规性检查计划安排,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自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依据《合规性评价表》(见附表)对本单位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具体的梳理,结合具体条款要求,简述本单位执行现状,同时对比出执行偏差并制定详细的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单位合规性自查报告,并于自查阶段结束前提交至AAE。 第三阶段(8月11日-8月15日):复验 AAE接口专业队办依据施工单位提交合规性自查报告进行抽查验证,确认施工单位提交内容全面程度和真实性,并将复验结果报施工控制办公室。 第四阶段(8月16日-8月25日):整改 施工单位根据自查和AAE复验阶段发现的执行偏差,制定对应的改进措施并在本阶段落实整改行动,整改结果按时报AAE备案。 第五阶段(8月26日-8月31日):总结 AAE依据施工单位自查报告和专业队复验结果,统一编制红沿河项目建安阶段安全生产合规性总体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红沿河项目建安工程合规性状态,针对检查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改进行动。 图1 流程图 附表: 合规性评价表 序号 法律法规 名称 条款摘要 执行现状描述 合规性评价 (符合/不符合) 备注 1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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